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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北京世纪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09720号

原告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华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华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北京世纪华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委托代理人廉峰,华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涂某某诉称:原告涂某某因承包中国兵工物资北京公司神剑宾馆(以下简称神剑宾馆)整体装饰改造工程,于2007年12月6日将神剑宾馆2至X层71个卫生间墙面装饰玻璃加工和安装工程发包给华瑞公司,双方签订《玻璃加工及施工合同》约定:玻璃面积约1600平方米、玻璃单价每平方米86元,合同总造价x元,按照实际玻璃使用面积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签订后,华瑞公司进行了卫生间墙面的玻璃加工和安装,原告涂某某支付工程价款8.5万元。此后,经原告涂某某测量,华瑞公司施工玻璃面积仅963.29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600平方米严重不符,故华瑞公司应当在总价款中减少工程款x.55元。且华瑞公司加工的玻璃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破损、脱漆等问题,华瑞公司理应承担修理、补片和更换的违约责任。综上,故起诉要求:1、华瑞公司承担减少玻璃面积价款x.55元的违约责任;2、华瑞公司对44间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卫生间墙面玻璃进行修理和对X室破损的玻璃1块进行补片,并对5间脱漆的卫生间墙面玻璃进行更换;3、诉讼费由华瑞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依据法律规定,因承包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应列承包的企业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涂某某承包中国兵工物资北京公司下属的神剑宾馆,神剑宾馆与华瑞公司发生的纠纷应以神剑宾馆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原告涂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涂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退回原告涂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翟新忠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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