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原告熊某。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原告唐某。
被告朱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唐某、熊某系被继承人唐某某(2000年9月19日报死亡)父母,朱某与唐某某系夫妻关系(1984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唐某为两人所生之女。现唐某、熊某、唐某及朱某均表示对唐某某名下本市某某室房屋(产权登记日为1999年9月29日)进行法定继承与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某某室房屋产权归朱某所有(该房屋产权过户的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
二、朱某给付唐某本市某某室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7,500元(已给付);
三、朱某给付熊某本市某某室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7,500元(已给付);
四、朱某于2010年8月31日前给付唐某本市某某室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已由唐某、熊某预付),由唐某、熊某、唐某、朱某各负担人民币1,600元(已给付),退还唐某、熊某人民币6,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