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扈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扈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9日23时30分,被告人扈某某伙同常××等人,以帮常××找女儿为由,未经被害人刘×同意,从围墙跳入院中,并将被害人刘×与其父母居住的卧室门撞开,强行闯入卧室。为制止被害人刘×呼救,被告人扈某某捂住刘×的嘴并夯其脸部,后在未找到常××女儿后逃离刘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常××、陈××等人的证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已拘除先行羁押的15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军
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