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街X弄X号X室。
被告韩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徐X诉被告韩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韩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自1998年起,被告房屋多次漏水至原告室内,造成原告房屋多处房顶、墙面受潮发霉,给原告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极大影响,2008年1月,原告将房屋重新装修。2010年4月,原告再次发现紧靠卫生间的卧室北墙墙面、墙顶出现发霉、潮湿现象,经物业公司维修人员检查认为系被告卫生间漏水所致,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坏修复费、外出租房费共计5,000元。
被告韩X辩称,由于被告卫生间淋浴房的下水管道发生开裂造成漏水,现被告已修复管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愿意赔偿,但原告的要求过高,且外出借房费用也无依据,因此被告愿意赔偿原告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共有人之一,被告为同号X室、X室房屋权利人。原告将X室房屋出租,被告将X室房屋出租。2010年4月,原告发现与卫生间相隔的卧室北墙墙面、房顶出现受潮发霉现象,遂向物业公司报修,经检查发现系X室卫生间渗水,后经查明由于X室卫生间淋浴房下水管道开裂造成漏水,随后被告请人修复了受损管道。由于原、被告对原告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意见不一,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庭审中,原告表示赔偿费用包括:涂料及人工费用3,000元、修复房屋时房客外借房屋租金2,000元,总计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由于被告未认可原告的上述赔偿费用,只同意适当赔偿1,000元,致双方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房屋修理养护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权利人,当其房屋不慎发生漏水,对楼下住户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并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时,被告理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漏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以支持,但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赔偿请求明显过高,本院难以全部支持,具体数额本院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如委托有关部门审价,将使双方损失扩大,故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房屋装修情况以及对原告方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等酌情予以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损失费1,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