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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滨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退还上诉人吴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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