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路X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号X号楼XXX室。
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号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B及第三人C公司应向原告A支付公司盈余分配款人民币22万元,分别于2010年10月7日前支付11万元,余款11万元于2010年10月22日前付清;
二、原告A应配合被告B及第三人C公司办理有关第三人C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人C公司在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盈余及清算费用均与原告A无关;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21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