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姚XX在本市X路XXX号XXX服装市场地下童装城D19-21商铺门口,窃得被害人林XX放在该商铺门口推车上的童装二包(计16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林XX的陈述笔录,证人李X、许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窃童装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