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某中学。
案由:借用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因经销关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某饮料系列产品并出借自动贩卖机1台,后被告以原告销售人员变更未及时与其沟通为由,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自动贩卖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富申牌720型饮料自动贩卖机1台,若不能返还,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该机器存在折旧,故同意折价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某中学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饮料有限公司富申牌720型饮料自动贩卖机折价款人民币7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424.50元,减半收取212.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