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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水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水某。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水某于2010年9月19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李某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维修费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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