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水某。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水某于2010年9月19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李某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维修费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