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远方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远方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远方钢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