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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与被告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及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青,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斌,该公司法律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严爱斌,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未来支行)与被告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及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控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工行未来支行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x.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6月30日);2、判令玉源控股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工行未来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杨某某,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青、王某杰,控股公司委托代理人严爱斌、王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和玉源控股公司的承诺:

(一)孙口黄河大桥公司承诺:

1、在2008年11月底之前结清所欠工行未来支行的全部利息(利息实际金额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清单为准);

2、2008年12月底之前,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应偿还工行未来支行本金50万元;

3、自2009年1月1日起,孙口黄河大桥公司每月偿还工行未来支行本金100万元;剩余部分的本金在2016年3月19日以前全部还清。

4、自2008年12月1日起,孙口黄河大桥公司确保借款利息正常如约按季结息。

(二)玉源控股公司承诺为孙口黄河大桥公司所欠工行未来支行的债务继续按照2003年郑工银未保(固)字第X号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在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和玉源控股公司做出上述承诺的基础上,工行未来支行、孙口黄河大桥公司、玉源控股公司三方一致同意:工行未来支行、孙口黄河大桥公司、玉源控股公司三方之间所签订的2003年郑工银未固字第X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2003年郑工银未保(固)字第X号担保合同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但如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个别条款内容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有冲突,当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三、如孙口黄河大桥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任何一项约定,玉源控股公司也未能及时如约承担保证责任,则工行未来支行有权立即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并就剩余的全部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孙口黄河大桥公司和玉源控股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四、本案所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孙口黄河大桥承担,并于2008年12月底之前支付给工行未来支行。

五、其他事宜三方互不追究。

六、本调解协议自三方诉讼代理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62元,减半收取x.31元,由河南孙口黄河大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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