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公路x号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x号。
被告B,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新村xx幢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于2010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A借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如被告B未按上述第一项之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借款,则被告B另应向原告A偿付利息3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B负担,于2010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A。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