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0年6月28日发函至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