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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某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岳某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俐、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发彦、赵某某(特别授权),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某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某某、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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