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
被告范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之母丁某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随母亲丁某某共同生活,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育费。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某某应自2010年9月份起按月给付原告范某某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原告范某某十八周岁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