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其与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3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向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供应钢材,合同另约定了价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截止2009年2月24日,其向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供货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62元,但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仅于2009年2月1日支付x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62元及违约金x.90元。
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辩称:现认可欠付的货款金额为x.06元。另一批次金额为x.56元的货款是因对方提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其重新供货,不应计入欠付货款金额,且因该批次货物质量原因,造成己方其他损失。故不同意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仅同意支付货款x元,愿意接受调解,并要求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质保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另行加付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52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8.74元,由原告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5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