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路南思达数码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鑫苑名家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喆,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6)郑民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鑫苑公司同意支付东方公司工程款35万元整。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东方公司20万元整;2009年元月20日之前支付15万元整。逾期未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35万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鑫苑公司预交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东方公司预交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共计2923元,由鑫苑公司和东方公司各负担146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发中
审判员赵某香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