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男,1947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本案讼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曾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