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
被告b,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b去向不明,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c。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4月被告在殴打原告父母后,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7年5月3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未获准许。现被告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c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c生活费人民币2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
被告b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c。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4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7年5月3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未获准许。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07年4月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无视家庭的存在。现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c生活费人民币200元(给付方式: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付清当季度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宏慧
审判员袁雪峰
代理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李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