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杰西卡视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北里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32岁,北京杰西卡视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全球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汤臣中心C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24岁,上海全球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原告北京杰西卡视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西卡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球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西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全球观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杰西卡公司诉称:杰西卡公司与全球观公司于2006年8月2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杰西卡公司按照全球观公司的具体要求为全球观公司北京办事处购买所需设备并安装调试,合同总金额为x元,后调整为x元。全球观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支付首付款9884元,于2006年9月15日支付第2笔款项9264元。2006年12月21日,验收通过后,全球观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于2007年1月19日支付7000元,现尚欠尾款5378元至今未付。杰西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全球观公司给付价款5378元、滞纳金7566.24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全球观公司辩称:全球观公司确认与杰西卡公司之间的签约事实,但由于全球观公司已经在今年9月18日向杰西卡公司支付了尾款5500元,杰西卡公司答应给全球观公司修改完毕的线路图至今没有交付,杰西卡公司没有将全球观公司交纳的第2笔款项9264元和第3笔款项7000元的发票交付全球观公司。故全球观公司不同意杰西卡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日,甲方全球观公司与乙方杰西卡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北京分公司设备代购及安装调试唯一服务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配置、规划、购、安装、调试;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款共计x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支付总款的30%作为预付款,共计9884元;甲方在乙方进入现场准备安装设备5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总款的30%,共计9884元,剩余款项x元应由甲方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逾期未付清款项,每延迟1日向乙方支付总款1‰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杰西卡公司为全球观公司购买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并于2006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球观公司发送连接图。全球观公司先后于2006年10月30日、2006年12月21日进行验收,并于2006年8月10日、2006年9月15日、2007年1月19日分别支付价款9884元、9264元、7000元,合计x元,杰西卡公司至今尚未给全球观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9264元和7000元的发票。2007年2月7日,双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就设备及线路布局图及付款问题进行对话。全球观公司要求杰西卡公司尽快将修改后的设备及线路布局图发给全球观公司,以便及时处理杰西卡公司的尾款问题。杰西卡公司同意尽快发送而未发送。全球观公司于2007年2月15日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杰西卡公司:因为尚未收到设备及线路布局图,所以尾款只能在2007年3月1日以后收到布局图再处理。2007年9月杰西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全球观公司向杰西卡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尾款5500元。
另,合同履行过程中,全球观公司应付的合同总价款变更为x元。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全球观公司认为双方关于滞纳金的约定不过高,因为杰西卡公司未给付全球观公司设备及线路布局图而导致全球观公司未给付杰西卡公司尾款,所以全球观公司不同意给付杰西卡公司滞纳金。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测试清单、电子邮件、电汇凭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杰西卡公司和全球观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杰西卡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当向全球观公司开具发票,并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将修改后的设备及线路布局图交付全球观公司,全球观公司接收杰西卡公司交付的设备后应当依约付清相应价款,全球观公司未依约付清余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杰西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现杰西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全球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对交付布局图与支付价款的先后履行顺序作出约定,故全球观公司要求杰西卡公司先交付布局图其后支付价款缺乏依据。杰西卡公司未向全球观公司开具发票,未向全球观公司交付布局图,并不免除全球观公司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故全球观公司关于不同意支付滞纳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全球观公司在起诉后开庭前已付清且多付了一部分价款,故杰西卡公司关于全球观公司再给付价款53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全球观公司所付的超出价款部分应折抵部分逾期付款滞纳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全球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杰西卡视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七千四百四十四元二角四分。
二、驳回北京杰西卡视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由上海全球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347),帐号:x-63]。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