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东姚家滩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x号。
被告姚a,男,汉族,户籍地同原告。
原告张a与被告姚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依法公告送达。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被告迷恋赌博,将家中唯一一套房屋出售,后于2009年7月20日又携售房款离家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姚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a与被告姚a于1993年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姚b。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7月,原被告出售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本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并经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更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的原则加深夫妻感情,促使家庭和睦。本案原告主张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嗜赌并在出售房屋后携款离家,然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尚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a要求与被告姚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克新
审判员薛靓
代理审判员吴秀凤
书记员钱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