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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a诉被告汪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a。

被告汪a。

原告汤a与被告汪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较好,2008年12月,因被告参与赌博并在外负债,致夫妻关系不睦。之后被告仍未改过。现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汪a辩称,原告所称双方恋爱、结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后关系一向较好。婚后不久其确曾参与赌博并负债,但已改过。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a与被告汪a于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关系一度尚好,后因被告曾参与赌博并负债,致夫妻产生矛盾,关系有所失和。2010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关系一度尚好,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曾参与赌博并负债,致夫妻产生矛盾,关系有所失和,对此被告有过错。但现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并保证改过,原告应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且双方夫妻感情也未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a要求与被告汪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2010年7月26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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