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所地江苏省xx市工业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公路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为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