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原告与被告草率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同时发现被告有性功能疾病,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被告归还结婚时原告带到被告家的财物,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且自己没有性功能障碍,生活方面也很恩爱。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处理夫妻关系的态度不够慎重,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人民陪审员田宇东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