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宋某某,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编号:x。
原告张某某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贾宁豫
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