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一X、王二X(均已判刑)三人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X镇X村李XX的诊所内,由王二X假装看病,让李XX开药,当场服用后呕吐,以要看病、检查、住院为由敲诈被害人李XX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退还受害人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王一X、王二X等人的证言,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献忠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