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虚构能够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张XX人民币6000元、崔X人民币3300元、干XX人民币2800元、刘XX人民币2600元、武一X、武二X人民币4600元、王XX人民币2500元、武三X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供述,被害人张XX等人的陈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