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到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第三人民医院家属院一排三号周××家,翻墙进院,入室盗窃现金900余元和黄某手链一条,黄某手链销赃后得赃款900余元。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被害人周××的陈某,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