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
被告卢某,男。
原告周某与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陆永杰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元旦过后,被告因资金周某发生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于2009年5月10日一次性全部归还。因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款5万元整。
被告卢某辩称:欠款属实,同意还款,要求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卢某应当归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x元,此款被告卢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x元,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x元,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被告卢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