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玉麟
审判员孙晓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施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