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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室。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薛辰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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