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原告王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倪x。
被告x社。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代理人完x。
委托代理人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王x诉被告倪x、x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王x撤回对被告倪x、x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王x、王x承担。
审判长陈嵘
审判员李桔英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