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曹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X弄X号X室的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的房屋归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曹某所有(原告周某某享有三分之二产权、被告曹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