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斯堪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龙潭龙乙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原告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斯堪石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被告向原告订购“230T全消光尼龙塔丝隆格子布防水涂白耐水压x”、“230T全消光尼龙塔丝隆格子布防水涂白耐水压x”面料,双方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总计价值x元的两种面料,并已向被告开具相关发票。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与被告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因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法律关系,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江时宇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秀权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