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系贵州江口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培林,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公司经理助理。
上列二上诉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回上诉。自双方当事人接到本院裁定书之日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诉人各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各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承担,其余各200元由二上诉人各自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