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WerzburgerStrasse13,x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Martin)、蔡次•若根(ZeitzJochen),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城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办理撤诉手续,接收退费,接收对方赔偿款,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提起上诉、代拟及代为提交法律文件,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杨湘-中国城服装市场3-X号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与被告杨湘侵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2日依职权追加赵某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0年8月25日,原告波马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湘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同日,原告波马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达成庭前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其系第x号“PUMA文字加豹图形”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使用在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上。该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2009年9月28日,原告波马公司发现被告赵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杨湘-中国城服装市场3-X号商铺销售的服装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波马公司的“PUMA文字加豹图形”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某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波马公司x元。
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已兑现)。
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