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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艳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某龙湖镇X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因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的(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郑某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再审申请人:对该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争议,双方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再审申请人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对李某某名下位于郑某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X号楼东一单元X-X层东户房产的争议,是可以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资格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李某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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