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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公保才让诉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青民一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公保才让,男,1974年12月生,藏族,青海省贵德县东沟学区教师,住青海省贵德县贵源小区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宋天莲,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林樵,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芳。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公保才让不服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x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晚2l时,公保才让从青海省贵德县X镇X村骑摩托车返回县城(回家)途中,行至东沟阿什贡村X路时,由于路桥公司施工开挖3.5米的涵洞基坑,经医院诊断为“胸5椎体压缩骨折、胸5—6椎体滑脱、腰11椎体压缩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胸6椎体结核”,花费医药费x元。2007年10月15日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胸椎骨折并截瘫为I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为Ⅸ级伤残,属完全依赖,公保才让受伤后花费的司法鉴定费1350元;2006年10月31日,青海省贵德县交通局与天和公司签订的贵(德)同(仁)公路东沟至曲玛堂三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段:A段K0+000一K14+000;公保才让受伤后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03元;公保才让即没有去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摩托车驾驶执照,也没有去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摩托车牌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保才让与天和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天和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公保才让支付赔偿金5.5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x元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星月

代理审判员韩锐

代理审判员祝文甲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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