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公保才让,男,1974年12月生,藏族,青海省贵德县东沟学区教师,住青海省贵德县贵源小区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宋天莲,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林樵,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芳。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公保才让不服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x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晚2l时,公保才让从青海省贵德县X镇X村骑摩托车返回县城(回家)途中,行至东沟阿什贡村X路时,由于路桥公司施工开挖3.5米的涵洞基坑,经医院诊断为“胸5椎体压缩骨折、胸5—6椎体滑脱、腰11椎体压缩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胸6椎体结核”,花费医药费x元。2007年10月15日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胸椎骨折并截瘫为I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为Ⅸ级伤残,属完全依赖,公保才让受伤后花费的司法鉴定费1350元;2006年10月31日,青海省贵德县交通局与天和公司签订的贵(德)同(仁)公路东沟至曲玛堂三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段:A段K0+000一K14+000;公保才让受伤后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03元;公保才让即没有去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摩托车驾驶执照,也没有去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摩托车牌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保才让与天和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天和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公保才让支付赔偿金5.5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x元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星月
代理审判员韩锐
代理审判员祝文甲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