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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鄂职四方模具有限公司、永嘉县苏尔达石油机械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株洲航空四站修理厂工程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等权利。

被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参加庭审,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等权利。

被告孝感市鄂职四方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X路。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调解、出庭、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被告永嘉县苏尔达石油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X村创业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厂业务科长,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邵国宏,浙江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鄂职四方模具有限公司、永嘉县苏尔达石油机械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孝感市鄂职四方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永嘉县苏尔达石油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款x元、被告永嘉县苏尔达石油机械厂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款x元、被告孝感市鄂职四方模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款x元(以下简称“三被告”),总计x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对三被告“一种快解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所有诉求;

二、原告刘某某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被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降第十五军空降兵研究所无偿使用或销售快解扣实用新型专利相关产品,原告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三被告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降兵第十五军空降兵研究所就该实用新型专利或空投物资平台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某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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