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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王某、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3197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盛鑫采石厂业主,现住所(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盛鑫采石厂业主,现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来,阿城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梁某、王某于2004年2月16日15时许,因林地纠纷发生撕打,致使原告范某腹部、腰部及左髋部软组织挫伤,尚未构成轻微伤,即入阿城市中医某住院治疗,产生医某费及各项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某费等费用3454.91元。庭审中,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同意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梁某与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范某人民币1400元,此款于2004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30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任秀华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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