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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云南省旅游局、云南快乐天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为x。

委托代理人彭世荣,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云南省旅游局。

住所:昆明市X路云海山水间旁。

被告云南快乐天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民昌大厦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云南省旅游局、云南快乐天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7年10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旅游局、云南快乐天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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