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被申请人倪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系申请人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倪XX(父女关系),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沈XX要求宣告倪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沈XX于2010年9月9日来院称,被申请人倪XX系其丈夫。倪XX患血管性痴呆,近年来,存在明显的记忆和智能障碍,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倪XX的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倪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依法指定申请人沈XX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沈XX和被申请人倪XX系夫妻。倪XX有高血压病史20多年,曾多次发生脑梗塞,后经医院诊断为血管性痴呆。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倪XX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倪XX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倪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沈XX为倪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房丽文
书记员虞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