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潘某
被告潘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丁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医疗费人民币739元、交通费人民币191元、营养费人民币150元,共计人民币40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被告潘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12.20元;
三、原告丁某指定其自有帐户中国农业银行x作为接受赔偿款的帐户;
四、双方今后无涉;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潘某负担,该款被告潘某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