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商初字第X号
原告哈尔滨小岭冶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城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彦君,哈尔滨小岭冶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小岭冶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小岭冶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小岭冶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6元,原告负担3473元。
审判员闫兆贵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