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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丙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827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住所(略),阿城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男,其他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华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其他诉讼费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人民陪审员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景维伟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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