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城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