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徐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华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牛某某搭识后假意与其谈恋爱,在骗取牛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宋某以做生意缺钱、其父亲生病需换肾为幌子,先后于2009年8月19日、8月29日、10月24日骗得牛某某共计人民币2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招商银行卡客户回单、被告人供述、亲笔供词、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辩解诈骗金额为15万元,其余6万元系因做生意应酬向牛某某所借,并实际用于应酬。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起初向被害人借的6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牛某某结识后假意与其谈恋爱,在骗取牛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宋某谎称做生意缺钱、其父亲生病需换肾,先后于2009年8月19日、8月29日、10月24日从牛某某处骗得共计21万元。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宋某退出赃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其在网上认识一男子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辨认系被告人宋某)。2009年8月19日、8月29日,宋某以请客户吃饭为由向其借了6万元,10月24日,以父亲换肾为由借了15万元。上述钱款均系从招商银行华灵支行提取。11月28日之后其与宋某失去联系,最后一次通话时听到他“啊”的一声,并听到车速很快的声音,之后电话断了。12月8日,有个叫宋某的在QQ上说宋某出车祸了,其怀疑宋某就是宋某本人,出车祸的事情是伪造的。被害人牛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取款客户回单证实其于2009年8月19日、8月29日、10月24日分别取款2万元、4万元、15万元。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其本人已婚,并育有一子。2009年5月,其在网上结识牛某某并假意与其谈恋爱。2009年8月,其因缺钱,就谎称做生意需要应酬向牛某某借钱,牛某某两次借给其共计6万元。2009年10月,其谎称父亲患病要换肾向牛某某借款15万元。到12月份左右其关闭手机与牛某某断绝联系,还用名为宋某的QQ号骗牛某某说宋某出车祸死掉了。从牛某某处骗得的21万元中有2、3万元用于给母亲治病,4万元在抓获时被扣押,其余花掉了。
3、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宋某处扣押赃款4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牛某某。
4、普兰店市公安局丰荣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宋某2010年3月16日在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诈骗的数额,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宋某的违法所得十七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牛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翠
审判员张凯
代理审判员周月霞
书记员马逸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