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孔x媛。
被告孔x敏。
原告孔x媛与被告孔x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雯雯独任审判。
原告孔x媛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朱静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由女方抚养,被告应每月26日前支付人民币600元作为抚养费。但时值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12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600元计算的抚养费。
被告孔x敏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协商解决。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孔x敏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孔x媛自2008年12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抚养费(按每月600元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x媛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雯雯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审判员朱雯雯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