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洪某甲。
申请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洪某乙。
被执行人上海市某协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修复系争房屋,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094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76.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6270.4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李鸣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庆琨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李鸣
书记员蒋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