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沈某、高某共同共有;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504-X室房屋产权归沈某、高某共同共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